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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珲春律师网   作者:珲春律师  时间:2014-07-1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买家需伪造2枚印章的业务后,按要求让他人为买家伪造了2枚章名为“上海之江旅店”、“上海泛泰酒店有限公司”的印章。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将上述2枚印章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王某让他人为买家伪造的“上海之江旅店”、“上海泛泰酒店有限公司”的印文与样本同名印文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赃款照片,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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