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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相关问题解读

来源:珲春律师网   作者:珲春律师  时间:2014-07-1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十分重视这一环节,对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时限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有三点:

  (1)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

  (2)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3)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

  二、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有二:

  (1)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

  (2)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审查起诉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审查起诉部门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并作 出相应的决定。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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